
《官方公报》引用与所述适用范围
2026年10月14日,欧盟委员会在《欧盟官方公报》上公布了实施决定 (EU) 2026/2274。该决定的日期为10月12日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(第2条)。其附件列出了《人工智能法案》(条例 (EU) 2024/1689)下的一项协调标准:EN 18286:2026,即面向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监管目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。决定的序言将其与欧盟委员会关于提供者质量管理体系(含上市后监测流程)的标准化请求联系起来。
在10月14日的一篇文章中,开发该标准的委员会 CEN-CENELEC JTC 21 称其为该法案下的首个协调标准。JTC 21 表示,质量管理体系遵循该标准的提供者将被推定符合第17条,且采用该标准属自愿性质。决定文本既未称其为“首个”,也未提及第17条。
推定符合的涵盖范围与尚待完成的工作
该法案第40条第1款规定,对于所引用标准所涵盖的要求,推定符合。按其文字,该款提及的是高风险系统第2节的各项要求(第8至15条)以及部分通用 AI 模型义务,而第17条位于第3节。JTC 21 提示读者查阅该标准的附录 ZA 和该决定以确定准确范围,我们尚未阅读该标准。
JTC 21 表示,其仍在推进日志记录、人工监督、准确性等方面的标准工作,并称修订后的标准化请求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。依据《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规》(Digital Omnibus on AI),第三章第1至3节自2027年12月2日起适用于附件三所列高风险系统,自2028年8月2日起适用于附件一所涉的高风险系统。
关于流程证据的审计问题
本站编辑部提出的审计问题,涉及管理体系与其所管辖的 AI 系统之间的差距。第17条第1款涵盖测试与验证程序、上市后监测系统、严重事件报告程序和记录保存程序,因此质量管理体系可以记录此类流程的存在。有哪些证据表明高风险系统本身满足关于日志记录的第12条、关于人工监督的第14条以及关于准确性与网络安全的第15条?提供者依据了 EN 18286 的哪些条款,除提供者之外是否有人核查过这一说法?本站的此前简报涉及欧盟委员会另行发出的信息请求,资源目录则列出了《人工智能法案》相关资源。
关注 Audit Commons
在您的阅读器中及时获取最新报道、实践指南与精选资源。